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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棚户区逾期安置的文件

根据我国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吉林省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棚户区逾期安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

一、棚户区改造对象

本次棚户区改造的对象为列入改造范围的居民住宅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砖瓦结构住宅楼:建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砖瓦结构居民住宅楼;

2. 混凝土结构住宅楼:建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混凝土结构居民住宅楼;

3. 钢结构住宅楼:建于20世纪90年代及以后的钢结构居民住宅楼。

二、棚户区改造政策

1. 货币补偿政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并在房屋征收公告中予以公布。

2. 房屋征收政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依法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政府确定。

3. 拆迁腾空政策: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腾空时间由政府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拆迁腾空后,政府将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清理。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程序

1. 前期准备阶段: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制定改造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 房屋征收阶段: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征收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将依法给予货币补偿。

3. 拆迁腾空阶段: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腾空,并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清理。

4. 回迁安置阶段:政府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进行回迁安置,确保被征收人能够按时回迁。

四、其他事项

1. 政府将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等。

2.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3. 政府将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改造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吉林省政府关于棚户区逾期安置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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