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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因为时间,而是在其具有以下情形的时候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来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没有正当理由但是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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