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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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

向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辽

宁”)出售公司所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阜新金山煤矸石

热电有限公司 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本次交易”)。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

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

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

复文件;

  (二)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

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报批事项可

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上市公司提升业绩、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

易,已针对避免同业竞争采取解决措施。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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