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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处分的数额较小的,夫妻一方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如果处分的财产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处分财产的数额较大的,则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需要与对方协商获得对方的同意后才能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