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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货币还是非货币出资等出资类型的不同风险点当然是不一样的,非货币如知识产权、房屋等出资是否交付给公司等情形,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摸查后,才能确定新股东的介入方式(增资扩股or股权转让等)以及介入的商务条件。另作为新股东,如果是以股权受让的方式介入,旧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司解三第13条、18条),受让方法定情形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受让的股东而言,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逻辑是这样的:

基于上述事由,特别是委托方是拟受让方的话,光是披露股转的历史沿革事项已经不足够了。尽调和披露就要更深一点,要的资料也要多一些,如果对方没有,至少尽调人员要有这个要的动作吧。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得从标的公司的资信,经营状况,转让对价,受让方资信,标的公司涉案进度等角度来综合认定。

从上述角度尽调后,综合各方面的判断,再行决定是否介入?介入方式?以及介入的前提等等交易的细节和节点。

虽然,尽调才能发现风险点,进而才会尽可能给出最优解决方案。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顶多找你要个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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