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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因请假保胎而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女士赔偿金、工资、补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张女士就职于一家外贸公司。2021年,张女士怀孕,医生建议保胎,她第一次申请病假,得到公司批准。她第二次申请病假后居家卧床保胎,但公司却迟迟未予审核。几日后,公司以张女士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实属恶意刁难,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先后在三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先兆流产,被建议休息两周到四周不等,公司亦向其中一家医院了解张女士确有需要保胎的事实,因此,张女士享有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权利。

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公司提交疾病证明及请假申请,在公司要求提供书面病历材料后,亦已提供了除假条外的材料,因此公司未批准张女士的请假请求系属侵害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在其确需请假治疗休息且在法定医疗期内,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此,台江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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