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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徐某某等多人偷渡至缅甸,往返共计六次。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周某某等人偷渡至缅甸,往返共计四次。2022年4月,公安机关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且存在结伙三人以上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弋江区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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