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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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