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于生命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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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给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有继续生存和改造的机会,从实践中看,大多数 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死刑立即执行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继续 生存和改造的可能,二者相比甚为悬殊。因此,法院在是否判处死缓或死刑 立即执行时应当特别慎重。《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很明 显,只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才是裁量死刑缓期执行的唯一标准。也就 是说,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是确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唯一 界限。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分清并裁量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 缓期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察:

是否属于“疑罪”。对于罪该处死,必须立即执行,且犯罪事实完全清

楚、证据充分确凿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 证据确凿,但仍有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依照 “疑罪从无”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重大杀人案件的基本事实已查清,人证齐全,但杀人犯衣服上存留的血迹与死者身上提取的血迹尚 未吻合,属于有疑点的案件,就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用死刑缓期 执行,以留有余地,防止错杀。

犯罪人有无自首或者立功表现。有无自首或立功表现,是表明犯罪人人 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因素。对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 能性减少了,有利于发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应当考虑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相反,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又不自首、悔过 或立功,却抵赖罪行,抗拒侦查、审判的犯罪人,则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自首或者立功表现不是适用死缓的决定条件,例如,对手段残忍、罪 行极其严重、杀害多人的杀人犯,即使有自首情节,也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一般来说,在罪该处死的共同犯罪案 件中的主犯,对最重要的主犯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重要的主犯可适 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按照 单个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看,后几名主犯也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作为 在同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定罪量刑,为了避免同一案件杀人过多,同时有利于 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一般只对第一主犯或者第一、第二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而对其他几名主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人 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如一些性 情残暴、采用凶残手段杀人的犯罪人;强奸妇女多人且情节特别恶劣的;抢 劫集团的首要分子或骨干等。这些人主观恶性深,同时也起不到刑法特殊预 防的作用。对那些虽然罪该处死,但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如犯罪前一贯 表现良好,或因民事纠纷激化而杀人的犯罪人,则可以适用死缓。

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对受害人或其他人完全无过错的案 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受害人或其他人有过错的案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例如,对无故持刀杀人的,为报复受害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杀人的,应当适 用死刑立即执行;对受到受害人的欺压、侮辱、虐待、玩弄而杀人的,正当 要求经长期反映得不到解决而犯严重罪行的,则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是否属于值得保存的“活证据”。如果对该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 能使在他身上存留的对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有作用的线索消失,从而较长时间 内严重影响到其他案件的侦查或审判的,也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 对一特大走私案件中的一名受贿者罪该判处死刑,但他对这一特大走私的情 况很了解,如果将他立即处死.就可能影响到对该特大走私案件的侦破和审 判,因此可以对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是否属于土地、山林、草场、水源等边界纠纷或民族、宗教、宗派斗争导致的犯罪。对于农村或牧区因土地、山林、草场、水源等边界引起的纠纷 和民族、宗教、宗派斗争,一般都具有复杂民族历史和特殊的地理因素,造 成纠纷的因素是非难以判断。从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利于团结岀发,对这 类案件中的犯罪人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确实罪行极其严重, 也只应对个别最重要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上述情况可以作为裁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时的参考,有的对于决 定两者的裁量影响较大,如“疑罪”案件,“活证据”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有的情况只是提供给审判人员裁量决定时参考,不对二者如何裁 量起决定作用,因为实践中的情况是复杂的。例如,引起山林、土地纠纷的 历史原因,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将罪该处死的案件判处为死刑缓期执行的主宰 力量。如果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也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50次会议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甘刑他字第536号 《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所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 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刑法》第 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刑缓期2年执行的 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13起计算。

冂凵()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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