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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生三孩享158天生育津贴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黄世钊)8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从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

《办法》明确,广西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办法》设基金征缴管理专章,明确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办法》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参保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比原标准分别提高了1500元。此外,生育医疗的各项报销支付费用都普遍得到提高。

《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部门申领,经办部门按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支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办法》明确,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此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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