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何种情况可以推翻遗嘱

可以推翻遗嘱的情况是无效的遗嘱,具有以下情形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遗嘱未签字;


(资料图片)

2.订立遗嘱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遗嘱是遗嘱人受欺诈或者受胁迫所立的;

4.遗嘱是伪造的;

5.遗嘱被篡改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

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与立遗嘱人无利益关系的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继承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做遗嘱执行人,则由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

遗赠和遗嘱哪个优先

找法网提醒您,遗赠和遗嘱两个效力相同。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遗嘱的,且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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