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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艳辉 严怡娜 通讯员 张晓满)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从深化认识、完善组织机构、规范案件办理、实施“精品工程”、完善制度机制等9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系统推进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辽宁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司法救助工作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深化认识,站稳人民立场,《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坚持“弱有所扶”理念,在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中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应救尽救”理念,用足法律、政策空间,排除程序障碍,兑现人民权利救济,实现损害弥补抚慰;坚持“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理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寻求救助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真情传递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职能机构承担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做到专兼结合、人案适配、相对稳定,更好满足司法救助工作需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全面形成职能统一、职责清晰,集中领导、归口办案,人员比较充足、岗位基本稳定的组织机构体系;确立统一的司法救助案件立案和处理机制,强化司法救助案件化管理,完成基本数据动态采集,确保全省法院司法救助案件实现平台管理、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被救助人定期回访制度,健全完善涉贫案件专项管理机制,并积极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在司法救助之后,对于被救助人存在长期困难仍需救济的,加强与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助力形成“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相互联动、社会参与”的国家救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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